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邮箱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规章制度 > 正文

教育科学学院调、停、代课规定

【日期:2009-06-09 | 浏览次数: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其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务处批准,均不得随意调、停课。

2、课程主讲教师如因病、事等原因(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和会议通知书等证明)不能按时授课的,应向院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报院负责人审批。在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次数及原因;停课须有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审批和备案。

3、院领导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必须调、停课的,经负责人同意并亲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上课时间3天以前送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4、教务处审批同意调、停课申请后,出具调、停课通知三联单,一份自存,一份由院留存,一份由教务处备案。

5、调、停课申请批准后,院办公室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

6、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需要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事前报请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代课。

7、主讲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在3次以上者,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表,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并酌情扣减该门课程的教学课时津贴。

9、院所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涉及调、停课时,必须事先报请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安排。

10、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教师,院将给予必要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院教学管理规定。

11、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调、停课安排应统一由教务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