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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日期:2014-01-12 | 浏览次数: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根据《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许昌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我校考试中各种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判定及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由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①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座;

②在发放试卷时仍将本场考试被禁止的物品带入座位者;

③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④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含空白)者;

⑤交卷后仍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由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①有第一条第②~⑤款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②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本人试卷更改与否);

③把试卷、答卷、答题纸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包括初犯者);

④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答题纸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⑤有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答题信息者;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①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②在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讲义、书籍、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③在文具盒、衣服、桌面、身体等处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符号、标记者(不论看与否);

④传递纸条或试卷、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⑤违反考场规则,使用本场考试禁止携带的工具或资料,接听或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⑥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四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学习班学习;并视其今后考试中的表现,决定是否给与毕业前的补考。

第六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九条 本规定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