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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许昌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日期:2015-04-13 |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入党,把党员发展作为各级党组织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在学校高知群体、青年教师、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由本人自愿申请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入党申请。要求入党必须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求入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尤其是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态度;本人的主要优、缺点。

申请人须如实写清本人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和受过何种奖励、处分。同时,还须写出一份关于本人经历(附证明人)、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和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的材料(此材料可与申请书合并)。

第六条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总支、党支部从新教职工来校工作、新生入学就要开始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特别是青年教师、青年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教职工、学生,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其表现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党总支审批,党总支要及时将批准的入党积极分子填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的确定。党支部要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及表现;审阅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做好联系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及对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总支、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分期分批参加团校、党校培训、参加党的有关活动、给其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以及组织党章学习小组、听取思想汇报、谈心指导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培养教育的主要内容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通过教育培养,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至少要有一次书面形式的思想汇报。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的跟踪考察。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察其入党动机、信仰信念、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奉献精神、纪律观念、工作作风、学习表现等,并采取写实的方法予以记录。党总支、党支部要把考察结果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主要依据,并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其现实表现,对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甚至违反校规校纪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党总支每年要对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重点培养对象的确定。党支部在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全面培养、考察的基础上,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凡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支部必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并要求重点培养对象每学期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政治情况和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内容要真实,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

第十二条发展对象的确定。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是团员的经团组织“推优”,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要报党总支审批(直属党支部可经上述程序直接确定发展对象)。

学生发展对象须符合以下具体要求:操行评定名次不低于本班级(或年级)前1/3;原则上学习成绩名次不低于本班(或年级)前1/2,并无不及格课程;团组织“推优”同意推荐率原则上达到80%以上(“推优”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无严重违纪现象。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和大是大非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进行函调或必要的外调。

政审要求: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函调对象单位的名称、地址要真实、详细、准确。

政审手续的办理:由各党支部到所在党总支负责办理。需要到外地进行调查的,经党总支同意后,由党支部指派二名正式党员前往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四条发展审查。党支部要对培养成熟的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发展审查。预审后,党支部要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送党总支,经总支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后,再报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党总支集体审议同意和组织部审查同意的,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

审查中必须提交以下七个方面的材料:

(一)本人的历次入党申请书。

(二)思想汇报材料。

(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包括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教育及鉴定意见;团校、党校培训情况;团组织“推优”情况;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意见;党支部考察意见;党总支审查意见;政治审查情况等。其中党支部考察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一贯表现、入党动机、政治立场、思想品德、主要优缺点及党支部决定发展其入党的主要理由。培养联系人培养教育情况和鉴定意见要反映培养教育的方法、措施、内容和效果。

(四)本人的政审调查证明材料。

(五)党、团校培训登记表、结业证书。

(六)学习成绩有关材料。

(七)奖惩情况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入党材料的管理。对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逐人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档案材料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管理。其中,教职工在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送人事档案室,随档案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学生毕业时,不论是否落实了用人单位,各党总支都应将其入党材料及时加以整理归档,在每年学生毕业离校以前送交学生档案室,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六条短期集中培训。各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集中进行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开展入党前的再教育。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辅导工作。

第三章党员发展公示

第十七条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实施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公示的方式。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党委组织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和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九条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收集、整理。然后经党总支和党支部会议讨论,对经核实没有问题且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发展对象,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对暂不符合入党条件,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对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公示的内容、时间与期限。公示的内容一般包括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申请入党时间、确定积极分子时间、党校结业时间、批准为预备党员时间、团组织“推优”情况、奖惩情况等,并填写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公示表。公示时间,自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发展对象之后到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之前进行;公示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至报校党委审批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7天。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在党员发展的全过程中,入党介绍人、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要坚持党员标准,逐级严格把关,做到“八个不发展”:政治素质不高,表现一般的不发展;专业学习成绩差的不发展;28周岁以下的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或“推优”比例偏低者不发展;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发展;未经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发展;未经政治审查的不发展;入党手续不全、材料不全的不发展;未经公示的不发展。

第二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入党申请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信仰信念、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期间,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大会前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的审查。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党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

(一)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宣布议程。

(二)申请人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个人主要优缺点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三)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和能否吸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

(四)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等审议的情况。

(五)到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发表意见时,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评价,对存在的缺点要进行中肯的分析帮助。

(六)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投票数之内。

(七)申请人谈对表决结果和党员所提意见的态度和今后的打算。

(八)由党支部书记宣布决议,总结发言。

参加党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人数至少应达到本支部正式党员总数的2/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其以上人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人数、同意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等)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报党总支审议。

第二十八条党总支要对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支部大会通过后,上级党组织要指派2人(一般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委员)谈话,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做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审批。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审批,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经审批同意入党的,党总支、党支部在接到组织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总支、党支部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党总支、党支部在通过接纳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必须及时审议并报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及时组织进行。党委在“七一”等重大纪念日,视情况可举行集中宣誓仪式。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教育、考察的主要方式是:

(一)听取本人汇报(每学期书面汇报至少一次),进行个别谈心(每学期至少一次);

(二)指定专人(一般为入党介绍人)对其继续教育考察;

(三)分配做适当的社会工作,进行实际工作锻炼等。

预备期期间,预备党员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党支部必须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每学期至少一次),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工作学习表现,并进行考察鉴定,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抓紧进行教育。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时,党总支应将其组织发展材料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装档,认真负责地转交新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党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本人按时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直属党支部由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支委会审议);党总支审议;公示;党委审批。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考察、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经教育、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转为正式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以上决定都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党总支审议,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党员转正后的有关工作。党支部在通过预备党员是否转正的决议后,及时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及时报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党总支、党支部在接到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十八条加强领导。建立各级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分级负责,一级管—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特别是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来抓,本着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在保证党员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党员发展工作力度,努力使党员比例不断提高。同时要把培养、教育、管理贯穿于党员发展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九条明确职责,确保质量。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公正、客观地考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各党总支、党支部应按照党内年报统计要求,分别建立申请人员、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计划发展人员、党员等花名册,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察、上报,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

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平时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校党内通报,党委将此项内容列入衡量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的重要指标。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的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底要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每学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发展党员计划,并在开学后一月内报党委组织部。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各党总支、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党员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坚决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同时对有关责任者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许昌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暂行)》(2001年3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